moea_joint
11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0 題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實,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幾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A 5人
- B 10人
- C 20人
- D 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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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暫時忘記了具體的法規人數,我們可以從「立法成本」與「社會代表性」的角度來推理:法律在設定這類集體訴訟門檻時,通常會考量到如果人數太少(例如個位數),個別起訴即可,不需動用公益團體;但如果人數設得太高,又會讓受害者難以集結。在台灣法律體系的民事程序中,為了達成一定規模的「集體性」,通常會以哪一個常見的雙位數整數,作為認定「具備集體代表性」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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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數據!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程序正義與集團訴訟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法定門檻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的規定,當眾多消費者因同一原因事實受害時,消費者保護團體在受讓 20 人以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即可用「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將零散的小額請求權集結起來,由專業的公益團體代為爭取權益,這不僅能降低個別消費者的訴訟成本,也能更有效地對抗強勢的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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