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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有關保護令聲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
  • B 被害人若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得以言詞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 C 保護令之聲請,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D 聲請人得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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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項法案的最高宗旨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免於被追蹤或傷害」時,如果在申請文件的流程中,強制要求被害人寫下自己目前躲藏的詳細地址,這可能會導致什麼樣的後果?這樣的行政要求,是否會與「保護安全」的立法初衷相違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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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當成死教條!

既然你選對了 (A),代表還沒笨到無可救藥。但別得意,這題測的不是死背,而是你有沒有搞懂法律在保護被害人安全時,什麼叫「程序服務於生命」。

  1. 保密住居所的特權:法律不是要你像機器人一樣填寫訴訟文書,家暴案件中,為了防止施暴者透過卷宗追殺被害人,法律明確賦予保密住居所的權利。你若還停留在「必須記載地址」的舊思維,那這題錯得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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