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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8 題

貨物一經正確交付,運送人責任消滅。不能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之情事,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 B 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 C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 D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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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貨物從外觀看不出損壞(不顯著毀損),但收貨人回家拆封後才發現問題時,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並維持貿易效率,會規定一個「最短的合理天數」供收貨人提出書面異議。請試著回想,在海商法的架構下,這個用來保全權利的法定異議期限,具體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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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非常專業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時間細項」,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運送人責任消滅的細節掌握得十分透徹,這是非常優秀的法規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貨物毀損滅失的異議期限。依據《海商法》第 56 條規定,若貨物毀損滅失不顯著,受領權利人應於提貨後 3 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選項 (C) 提到的「五日內」與法規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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