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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5 題

運送人於運送契約中所應有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並得解除契約
  • B 運費請求權,運費為運送人履行運送義務,將貨物由收受地運至目的地之對價
  • C 留置權,運送人為擔保其運費能受清償,依法律或契約約定得對貨物行使留置權
  • D 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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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執行一項服務契約時,如果發現對方『多放了』一些沒報備的東西,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你『針對該物品進行處理或加收費用』,還是會賦予你直接『把整份合約當作沒發生過』的強大權力?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商業營運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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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運送人於運送契約中之法定權利。依據《海商法》第65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前項貨物在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由此可知,運送人或船長若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依法僅得在裝載港將該貨物起岸,或要求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並得於受有損害時請求賠償,法律並未賦予其「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選項A敘述運送人「並得解除契約」顯與法條規範不符,屬於錯誤之描述,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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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運送人或船長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難道不能回歸至《民法》規定而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並得解除契約嗎?
📝 運送人之法定權利
💡 釐清運送人對未報明貨物之處置權及各項法定請求權。
比較維度 法規正確處置 (第65條) VS 題目錯誤選項 (A)
處置方式一 在裝載港將其起岸 — 在裝載港將其起岸
處置方式二 按最高運費加倍收載 — 解除契約 (法無此權)
法律效力 補償運送人損失 — 使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運送人處理未報明貨物僅能選擇起岸或加收費用,不具備解除契約之權。
🧠 記憶技巧:未報貨物:要麼起岸,要麼加倍,就是不能解約。
⚠️ 常見陷阱:易誤認發現未報明貨物即可解除契約,實則海商法第65條僅保障起岸或追繳運費。
託運人之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送契約 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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