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其所有之民宿一棟,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並附加颱風洪水險,約定於該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直接因火災、颱風、洪水所致之損害,由 A 公司理賠。其後該民宿因颱風導致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於理賠後終止契約
- B A 公司得拒絕理賠
- C A 公司無需返還保費
- D A 公司得於返還保費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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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針對已發生的損害履行了賠償義務,對於該保險標的「未來剩餘時間」的風險,法律是否應給予保險人重新評估並決定是否繼續維持契約關係的權利?這種針對「未來」結束效力的法律行為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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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之民宿因颱風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屬於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之情形。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可知,當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A 公司)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依法享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故選項 A 敘述正確。同時,依該條文規定,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必須返還已交付未損失部分之保險費,且賦予雙方的是「終止」契約權而非「解除」契約權,故選項 C 與 D 皆錯誤;又該損失屬於保險契約約定之承保範圍,A 公司負有理賠義務而不得拒賠,選項 B 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