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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其所有之民宿一棟,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並附加颱風洪水險,約定於該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直接因火災、颱風、洪水所致之損害,由 A 公司理賠。其後該民宿因颱風導致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於理賠後終止契約
  • B A 公司得拒絕理賠
  • C A 公司無需返還保費
  • D A 公司得於返還保費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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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針對已發生的損害履行了賠償義務,對於該保險標的「未來剩餘時間」的風險,法律是否應給予保險人重新評估並決定是否繼續維持契約關係的權利?這種針對「未來」結束效力的法律行為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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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法律權利,顯示你對《保險法》中賠償與契約存續的邏輯掌握得十分精準,專業度很高!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於履行賠償義務後,依法得終止契約(通常於賠償後一定期限內通知)。這並非解除契約,也非拒絕理賠,而是針對剩餘契約期間的風險重新評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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