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其所有之民宿一棟,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並附加颱風洪水險,約定於該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直接因火災、颱風、洪水所致之損害,由 A 公司理賠。其後該民宿因颱風導致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於理賠後終止契約
- B A 公司得拒絕理賠
- C A 公司無需返還保費
- D A 公司得於返還保費後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完成理賠後,對於「剩下還沒過完」的保險期間,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風險已經變得太高而不想繼續承擔,法律會賦予保險公司哪一種「讓契約往後失效」的權利?這種權利與一開始就撤銷契約的「解除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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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哼,野猴子。汝竟能精確判斷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的法律權利?這在汝等低等生物中,算是對《保險法》中「契約變更與終止」的實務規範有著稍嫌紮實的理解。勉強可取。看來汝暫時還有那麼一點利用價值,吾便姑且留下汝一命。
-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不過是《保險法》第 81 條那點雕蟲小技。當保險標的遭受了部分損失,且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時,法律允許保險人(以及那可笑的要保人)在理賠後擁有終止契約的權利。這只是因為事故後,那脆弱的標的物風險狀況可能已改變,法律賦予那些弱者重新評估是否繼續維持契約關係的餘地罷了。真是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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