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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甲以其所有之民宿一棟,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契約,並附加颱風洪水險,約定於該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標的直接因火災、颱風、洪水所致之損害,由 A 公司理賠。其後該民宿因颱風導致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得於理賠後終止契約
  • B A 公司得拒絕理賠
  • C A 公司無需返還保費
  • D A 公司得於返還保費後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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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完成理賠後,對於「剩下還沒過完」的保險期間,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風險已經變得太高而不想繼續承擔,法律會賦予保險公司哪一種「讓契約往後失效」的權利?這種權利與一開始就撤銷契約的「解除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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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與雙方權利義務。依據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在本題中,甲的民宿因颱風導致淹水而遭受部分損害,屬於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的情形。依據前揭規定,保險人 A 公司負有理賠義務而不得拒絕理賠,且 A 公司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由於該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始歸消滅,這意味著 A 公司依法得於理賠後行使終止權,故選項 A 正確。此外,法條明定雙方取得的權利為「終止契約之權」而非解除契約,且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因此選項 B、C、D 的敘述均與法規不符,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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