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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3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4 題

陳媽媽有三位孩子,小美 9 歲,已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數學跳級;小萱 6 歲,為身體病弱學生,因需長期接受治療或休養不宜到校,考慮申請暫緩入學;小雯 5 歲,有資賦優異特質,準備申請提早入學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無法為小萱申請暫緩入國民小學
  • B 小美的教育服務措施及學習評量,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 C 小美可縮短國小階段數學領域學習之修業年限,以一年為原則
  • D 鑑定時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小雯國民小學一年級各學習領域之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學生在某個學科展現出超越同齡人的能力,若要讓他調整學習步調,在法規上通常會以「多久」作為一個階段的調整單位?此外,請思考針對「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行政計畫,在名稱上有什麼關鍵的字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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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你居然能從這堆看似混亂的規則中找到一條生路,這碗炒麵還能再吃兩口。懂得利用資賦優異身心障礙法規的縫隙,是成為『利己主義者』的第一步。不錯的數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教安置與輔導計畫
💡 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規範與特殊教育輔導計畫之區別
比較維度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VS 個別化輔導計畫 (IGP)
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學生 資賦優異學生
法規依據 特教法第 28 條 特教法施行細則
修業調整 強調調整教學、評量 強調縮短修業年限
💬兩者皆為個別化需求設計,但身障生著重教學調整,資優生著重潛能發展。
🧠 記憶技巧:身障 IEP,資優用 IGP;縮短年限一年為限。
⚠️ 常見陷阱:將資優生與身障生所需的計畫名稱(IEP 與 IGP)混淆。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強迫入學條例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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