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2 題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對於學生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時,考量其成熟度,應由學生本人自行訂定
- B 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時,應邀請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 C 訂定身心障礙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時,考量幼兒心智發展未成熟,不宜邀請幼兒參與,應由法定代理人參與
- D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時,考量智能障礙學生心智發展,不宜邀請學生參與,應由實際照顧者參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規劃一個人的學習發展路徑時,如果我們希望這份計畫能真正符合該學生的需求與志向,你認為參與討論的人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特質?此外,當事人的『聲音』在法律保障的平等原則下,是否應該因為某些特質或年齡而被完全略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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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計畫參與權
💡 學生有權參與個別計畫訂定,不因障礙或成熟度被排除。
-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學生應受邀參與個別計畫訂定
- 資優IGP應邀請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 身障IEP應考量學生狀況,提供合適參與及表達機會
- 此規範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表意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