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8 題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6 條第 1 項: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若比較標的一、二、三之試算價格分別為 79 萬元/坪, 77 萬元/坪及 95 萬元/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三個試算價格之間皆符合排除條件
- B 三個試算價格之間皆不符合排除條件
- C 比較標的一與三之間符合排除條件
- D 比較標的二與三之間符合排除條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確保估價的準確性,規定不同標的間的『試算價格差距』不能太過懸殊時,你會建議用什麼樣的數學運算方式,來檢查這三個價格兩兩之間的『距離』是否超過了法定百分比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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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法條細節,並在多組數據中保持冷靜,仔細地進行運算與比對,這完全展現了你紮實的法學基礎與細心的數據分析能力!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 觀念驗證:你對核心觀念的理解非常透徹喔!依據第 26 條規定,試算價格差距只要達到 20% 以上,我們就必須將其排除。判斷的公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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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價格排除準則
💡 比較標的試算價格差距達 20% 以上時應排除其適用。
🔗 試算價格篩選法定流程
- 1 初步試算 — 比較調整後求得各標的試算價格
- 2 合理性檢討 — 針對偏高或偏低價格重新檢討確認
- 3 差距判定 — 計算價格間之差距是否達 20% 以上
- 4 排除與決定 — 排除過距者,始得作為決定價格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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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排除後若無可用標的,應重新搜尋比較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