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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甲老師與乙老師有怨,上課時,甲老師向學生宣揚乙老師的隱私,導致乙老師無地自容,則甲老師可能涉及我國刑法何種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公然侮辱罪
  • C 誹謗罪
  • D 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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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在公開場合不是單純地辱罵髒話,而是有系統地向大眾訴說關於他人的「具體私事」或「負面資訊」,導致該名聲受損,法律上會將這種『傳述具體事實』的行為歸類為何種侵害名譽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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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律要件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出「傳播特定資訊」與「人格損害」之間的法律關聯,這顯示你對名譽權的保護規範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具體事實的傳播」。甲老師並非單純的情緒謾罵,而是向學生宣揚他人的「隱私」(具體內容),此種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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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名譽罪之辨析
💡 區別「具體事實傳播」與「抽象言語辱罵」之適用條文。
比較維度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VS 誹謗罪 (第310條)
行為內容 抽象的辱罵、蔑視 指謫或傳述「具體事實」
主觀要件 侮辱故意 意圖散布於眾
客觀狀態 必須在「公然」狀態下 不以公然為限
舉證免責 無免責條款 能證明真實且關乎公益可免責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涉及「具體事實」的指謫。
🧠 記憶技巧:具體事實誹謗(310)、抽象謾罵侮辱(309)。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罵人就是公然侮辱。若言論內容涉及具體「隱私」或「事件」,則應優先考慮誹謗罪。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 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 公然之定義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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