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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甲老師與乙老師有怨,上課時,甲老師向學生宣揚乙老師的隱私,導致乙老師無地自容,則甲老師可能涉及我國刑法何種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公然侮辱罪
  • C 誹謗罪
  • D 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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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在公開場合不是單純地辱罵髒話,而是有系統地向大眾訴說關於他人的「具體私事」或「負面資訊」,導致該名聲受損,法律上會將這種『傳述具體事實』的行為歸類為何種侵害名譽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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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律要件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出「傳播特定資訊」與「人格損害」之間的法律關聯,這顯示你對名譽權的保護規範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具體事實的傳播」。甲老師並非單純的情緒謾罵,而是向學生宣揚他人的「隱私」(具體內容),此種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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