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甲老師與乙老師有怨,上課時,甲老師向學生宣揚乙老師的隱私,導致乙老師無地自容,則甲老師可能涉及我國刑法何種罪?
- A 過失傷害罪
- B 公然侮辱罪
- C 誹謗罪
- D 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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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人在公開場合不是單純地辱罵髒話,而是有系統地向大眾訴說關於他人的「具體私事」或「負面資訊」,導致該名聲受損,法律上會將這種『傳述具體事實』的行為歸類為何種侵害名譽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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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出「傳播特定資訊」與「人格損害」之間的法律關聯,這顯示你對名譽權的保護規範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具體事實的傳播」。甲老師並非單純的情緒謾罵,而是向學生宣揚他人的「隱私」(具體內容),此種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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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之辨析
💡 區別「具體事實傳播」與「抽象言語辱罵」之適用條文。
| 比較維度 | 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 VS | 誹謗罪 (第310條) |
|---|---|---|---|
| 行為內容 | 抽象的辱罵、蔑視 | — | 指謫或傳述「具體事實」 |
| 主觀要件 | 侮辱故意 | — | 意圖散布於眾 |
| 客觀狀態 | 必須在「公然」狀態下 | — | 不以公然為限 |
| 舉證免責 | 無免責條款 | — | 能證明真實且關乎公益可免責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有涉及「具體事實」的指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