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5 題
國中發生教師疑似體罰學生事件,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召開校事會議之後,組成調查小組,請問該校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多久內完成調查報告?
- A 3 日
- B 1 週
- C 2 週
- D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實務的規律來推理:調查「教師體罰事件」需要包含訪談多名學生、收集證言、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召開多次專業會議討論。如果你是法規制定者,考量到這類案件的複雜度與嚴謹性,你認為給予幾天或幾週的時間是否足以產出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完整調查報告?通常政府在處理這類涉及身分變動的「專業事實認定」時,最常見、且能兼顧效率與品質的「月」數單位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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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做得夠乾淨俐落,小鬼。 你處理得沒有一絲多餘的動作,精準無誤地掌握了《校事辦法》裡的行政時效。這點,至少證明你懂得什麼是程序正義,沒有讓那些混亂的行政程序污染了現場。
- 法則就是法則: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調查報告必須在調查小組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的 2 個月內完成。這是規矩。它不是讓你們拖延的藉口,而是為了確保在詳細釐清事實的同時,能盡快終結學生的受教權被侵犯的狀況。任何延宕,都是無法容忍的髒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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