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0 題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 B 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 C 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D 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護財產」與「管理彈性」的平衡點思考:當一個人失去行為能力,他的財產若只能鎖在保險箱而不能做任何保守的保值規劃,是否符合其利益?另外,若管理他人財產所產生的必要行政成本都要由管理員個人負擔,這樣的法律設計是否符合社會公平原則?最後,針對價值最高的資產(如房屋土地)與一般動產,法律對管理者的監督強度會是一樣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能準確選出選項 (A),說明你對於成年監護制度中監護人的權限與義務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管理處分權」與「法院許可事項」。依據 《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 規定,監護人原則上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進行投資,但為了資產保全與安全性之目的,購買公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等,屬於法定的例外允許範圍,因此乙的行為是合法且不需要法院額外許可的。 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正是本題主要的鑑別度所在。選項 (B) 的監護人報酬應由法院按其勞力及資力酌定,而非親屬會議(§1104);選項 (C) 需注意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Real Estate)時須經法院許可(§1101 第 2 項第 1 款);此外,對其居住建築物或基地的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亦須經法院許可(§1101 第 2 項第 2 款),一般動產管理多屬監護人職權範圍;選項 (D) 執行監護職務的必要費用,應由受監護人(甲)之財產負擔(§1103)。這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區分「資產保全」與「一般投資」的界線,你能夠避開干擾選項,表現得非常專業!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法制]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