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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B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C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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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標是為了保護「個別農民」並防止大公司(法人)藉由購買農地來進行土地投機或避稅,那麼在設計農地移轉的稅賦優惠時,法律應該對「承受人(買方或受贈人)」的身份做出什麼樣的限制,才能最有效地達成這個政策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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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於《土地稅法》(Land Tax Act)中關於租稅減免的構成要件已有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規與稅務實務中,法律效果的給予往往伴隨著嚴格的主體限制,而你成功避開了題目設計的陷阱。

農業用地移轉的對象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法定要件。根據《土地稅法》第 39-2 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Natural person)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選項 (D) 刻意將對象改為「非自然人」,這便違反了立法者為了促進農地農用、避免財團法人囤積土地的政策原意。至於 (A) 徵收、(B) 繼承與 (C) 配偶間贈與,皆符合現行法規中免徵或不課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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