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滅失,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
- B 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 C 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
- D 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第三人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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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商家訂購了一台絕版相機,但在交貨前,這台相機被一位路人惡意砸碎了。雖然你感到非常難過(經濟上或期待上的損失),但這位路人的行為,究竟是傷及了你作為「人」的生命、名譽或行動自由,還是僅僅讓一項屬於「財產」範疇的期待落空了?法律將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害劃分在不同的保護標籤下,你會如何分類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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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邏輯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三層制」的保護客體已有相當扎實的掌握。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權利(Rights)」與「利益(Interests)」**,以及各種權利類型的本質差異,這是法律系學生在學習侵權行為法時最關鍵的入門檻。
權利保護的範疇與界線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特別是像所有權、擔保物權(如選項 A)這類具有對世效力的絕對權。而所謂的「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選項 B)或二重買賣中的債權受侵害(選項 C),因債權僅具相對性而非絕對權,原則上並非前段所稱的「權利」,僅能依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來尋求救濟。這套區分標準是為了避免過度擴張加害者的賠償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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