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7 題
某公司負責人甲為逃漏公司所得稅,指示會計乙製作虛假發票,使公司短報所得達新臺幣 6 千萬元。案發前,甲與乙在未被檢舉、也未被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公司逃漏稅額達 5 千萬元以上,仍須負刑事責任,且不得免罰
- B 乙雖僅為協助行為,仍須與甲負相同刑責
- C 甲與乙主動補報並補繳,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即可免除刑事責任及罰鍰
- D 甲與乙雖主動補報並補繳,僅得減輕處罰,不得免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的首要目標是「盡快收回被短報的稅款」且「節省調查所需的人力物力」,當一位納稅人在政府還沒發現任何違法跡象前,就主動把錢如數補齊並承認錯誤,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極大『誘因』,來引誘這些人坦白從寬,而不是讓他們抱著僥倖心理繼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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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極為重要的「自動補報補繳」原則。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你對《稅捐稽徵法》(Tax Collection Act)第 48 條之 1 的熟悉度。稅法設計的初衷,除了處罰逃漏稅(Tax evasion),更重要的是透過制度設計鼓勵納稅義務人「迷途知返」,以降低稽徵成本並確保國庫收入。
自動補報補繳的法律效果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規定,只要是在未經檢舉、且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需加計利息),即可使第 41 條至第 45 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因此,本案中的負責人甲與會計乙,儘管涉及製作虛假發票與逃漏稅,只要符合「主動」且「在調查前」這兩大要件,法律對所列處罰給予「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而非僅是「減輕」的寬優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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