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縣議員甲為通緝犯,是否享有不受逮捕之權利?
- A 在縣議會會期中,甲享有絕對不受逮捕之權利
- B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C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議長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D 甲並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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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公職人員「不受逮捕」的特權,初衷是為了保障其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擾。然而,若一個人的行為已經讓其處於「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緝」的既定狀態時,這種特殊的法律身份,是否還能主張保護其出席會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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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通緝犯」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並排除一般程序性保障的干擾,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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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議員不受逮捕權
💡 地方議員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權,但排除現行犯與通緝犯。
| 比較維度 | 一般議員 (會期中) | VS | 現行犯或通緝犯議員 |
|---|---|---|---|
| 逮捕權限 | 須經議會同意 | — | 可逕行逮捕 |
| 法律依據 | 地制法第 51 條本文 | — | 地制法第 51 條但書 |
| 保障範圍 | 受身體自由保障 | — | 排除保障限制 |
💬不受逮捕權並非絕對,身為通緝犯時權利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