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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縣議員甲為通緝犯,是否享有不受逮捕之權利?
  • A 在縣議會會期中,甲享有絕對不受逮捕之權利
  • B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C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議長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D 甲並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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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賦予公職人員「不受逮捕」的特權,初衷是為了保障其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擾。然而,若一個人的行為已經讓其處於「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緝」的既定狀態時,這種特殊的法律身份,是否還能主張保護其出席會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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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通緝犯」在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並排除一般程序性保障的干擾,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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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議員不受逮捕權
💡 地方議員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權,但排除現行犯與通緝犯。
比較維度 一般議員 (會期中) VS 現行犯或通緝犯議員
逮捕權限 須經議會同意 可逕行逮捕
法律依據 地制法第 51 條本文 地制法第 51 條但書
保障範圍 受身體自由保障 排除保障限制
💬不受逮捕權並非絕對,身為通緝犯時權利即消失。
🧠 記憶技巧:會期中要同意,現行通緝沒特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在會期中,無論何種犯罪身分均須經議長或議會同意才能逮捕。
言論免責權 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 刑事訴訟法通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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