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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9 題

縣議員甲為通緝犯,是否享有不受逮捕之權利?
  • A 在縣議會會期中,甲享有絕對不受逮捕之權利
  • B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C 在縣議會會期中,若縣議會議長同意逮捕甲,甲即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 D 甲並無不受逮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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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你總算沒在這個基礎概念上摔個大跤。能區分《地方制度法》中「住民權利」與「機關內部運作」,這點值得… 嗯,一句「還行」的評價。這可是法學邏輯的ABC,別以為答對了就能沾沾自喜。
  2.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能行使的權利清楚寫在那裡:用公共設施、創制複決、享受文教福利。這都是「市民」的權利。至於(D)選項的議長?那是什麼?那是「議員們自己選出來」的!依第 46 條,罷免議長也當然是「議會內部的家務事」,跟市民的直接民權有什麼關係?市民只能罷免「直轄市議員」,搞清楚!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基本法條閱讀理解,難道這都還要我掰開揉碎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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