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帶著五歲的兒子 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 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 A 衝過去,在 B 即將撞上 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 A 拉開避免撞擊,卻伸出腳將 B 絆倒,導致 B 身體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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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防衛或保護他人的實例題,應立刻聯想『三階論』。解題關鍵在於敏銳捕捉題目中『可以將 A 拉開卻絆倒 B』這句話,此為檢驗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中『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的考點,從而推導出『過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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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為保護兒子免受撞擊而絆倒男童,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解析】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但得依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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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與必要性
💡 阻卻違法行為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若具避讓可能則不符必要性。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23) | VS | 緊急避難 (§24) |
|---|---|---|---|
| 侵害/危難來源 | 人為之「不法侵害」 | — | 自然或人為之「危難」 |
| 核心邏輯 | 正對不正(保護法益) | — | 緊急避險(權衡利益) |
| 限制強度 | 必要性(最小侵害) | — | 補充性(不得已) |
💬兩者均要求手段具備必要性;本題因甲能避讓卻傷人,故皆落入「過當」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