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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帶著五歲的兒子 A 到公園遊玩,公園內有眾多兒童奔跑嬉戲。甲看到另一年齡相仿的兒童 B,突然以極快的速度朝著 A 衝過去,在 B 即將撞上 A 之際,雖然甲可以將 A 拉開避免撞擊,卻伸出腳將 B 絆倒,導致 B 身體多處挫傷。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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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防衛或保護他人的實例題,應立刻聯想『三階論』。解題關鍵在於敏銳捕捉題目中『可以將 A 拉開卻絆倒 B』這句話,此為檢驗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中『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的考點,從而推導出『過當』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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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為保護兒子免受撞擊而絆倒男童,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解析】 結論: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但得依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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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卻違法與必要性
💡 阻卻違法行為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若具避讓可能則不符必要性。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23) VS 緊急避難 (§24)
侵害/危難來源 人為之「不法侵害」 自然或人為之「危難」
核心邏輯 正對不正(保護法益) 緊急避險(權衡利益)
限制強度 必要性(最小侵害) 補充性(不得已)
💬兩者均要求手段具備必要性;本題因甲能避讓卻傷人,故皆落入「過當」範疇。
🧠 記憶技巧:防衛避難看三點:情狀、手段、主觀意;手段過當記「得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避讓可能性」對必要性的影響。在刑法評價上,若能輕易躲開或避讓卻選擇積極傷害對方,極難主張阻卻違法。
法益權衡原則 社會倫理限縮理論 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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