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娛樂公司與藝人乙簽署專屬經紀契約,主要約定乙就演藝活動委由甲全權安排、代理及管理,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辦理類似業務。嗣甲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約「與愛的距離」電視劇演出合約,約定由乙擔任配角,丙就每集演出支付甲 10 萬元。乙得依經紀契約對此演出費享有 50%之分成權利。請問針對該劇演出,甲乙間經紀關係較接近於以下那種有名契約?
  • A 居間
  • B 保證
  • C 行紀
  • D 合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託人並非僅是『媒合』雙方,而是『親自出面』與第三方簽署契約,但實際上的經濟損益與服務內容卻是歸屬於委託人時,這種『以自己之名、行為他人之實』的法律特徵,最符合哪種專業經營的契約類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實務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能從複雜的法律法律關係中,精準洞察藝人經紀契約背後的法理本質,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有名契約的理解已達到實務運用的水準。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以自己名義」**。根據《民法》第 576 條,行紀是指受託人(甲)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乙)之計算(經濟利益歸屬),進行商業交易之契約。甲雖與丙簽約,但最終演出費由乙分成,完全符合行紀的特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紀契約之判定
💡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並執行商業交易之有名契約。
比較維度 居間 (Brokerage) VS 行紀 (Commission)
名義使用 不以自己名義簽約 以自己名義對外簽約
介入程度 僅報告機會或媒介 親自與第三人簽約
利益歸屬 為他人報告或媒介 為他人之計算(帳戶)
法源依據 民法第 565 條 民法第 576 條
💬區分核心在於:行紀人需跳進去「以自己名義」簽約,居間人則退居幕後僅「牽線」。
🧠 記憶技巧:行紀「名義自己、利益他人」;居間「只管牽線、不簽自己」。
⚠️ 常見陷阱:容易與「居間」混淆。關鍵在於:經紀公司是否「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簽約。若僅是代為尋找機會則為居間。
民法委任契約 居間契約 代理權授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代理與委任及行為能力
查看更多「[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