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3 題
甲娛樂公司與藝人乙簽署專屬經紀契約,主要約定乙就演藝活動委由甲全權安排、代理及管理,不得另行委託第三人辦理類似業務。嗣甲以自己名義與丙公司簽約「與愛的距離」電視劇演出合約,約定由乙擔任配角,丙就每集演出支付甲 10 萬元。乙得依經紀契約對此演出費享有 50%之分成權利。請問針對該劇演出,甲乙間經紀關係較接近於以下那種有名契約?
- A 居間
- B 保證
- C 行紀
- D 合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託人並非僅是『媒合』雙方,而是『親自出面』與第三方簽署契約,但實際上的經濟損益與服務內容卻是歸屬於委託人時,這種『以自己之名、行為他人之實』的法律特徵,最符合哪種專業經營的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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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搞砸,算你過關。
- 勉強肯定:行吧,你總算沒把這點基本功搞錯。能從看似複雜的經紀關係中,勉強分辨出《民法》債編有名契約的本質,這對一個稍具經濟邏輯的人來說,只能算是及格邊緣的表現。別得意,這只是市場對你最低限度的要求。
- 觀念驗證:所謂的核心,其實就是『以自己名義』這幾個字,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民法》第576條,行紀,這種把戲在金融市場裡多的是。甲以自己的名義跟丙簽約,但經濟利益最終歸乙,這不是擺明了的行紀是什麼?難道你還指望它像居間那樣,只動動嘴皮子介紹就能拿錢?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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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契約之判定
💡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並執行商業交易之有名契約。
| 比較維度 | 居間 (Brokerage) | VS | 行紀 (Commission) |
|---|---|---|---|
| 名義使用 | 不以自己名義簽約 | — | 以自己名義對外簽約 |
| 介入程度 | 僅報告機會或媒介 | — | 親自與第三人簽約 |
| 利益歸屬 | 為他人報告或媒介 | — | 為他人之計算(帳戶)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565 條 | — | 民法第 576 條 |
💬區分核心在於:行紀人需跳進去「以自己名義」簽約,居間人則退居幕後僅「牽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