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 B 抵押物之從物
- C 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 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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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物權特定原則』:如果你針對某個特定的『物』設定了抵押,隨後在該物之上又產生了新的部分。那麼,在什麼樣的物理特徵或法律判斷下,我們會認定這個『新部分』已經脫離了原本那個『物』的範疇,而變成了另一個獨立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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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根據《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至於「增建物」,法律原則是:若該部分不具獨立性(即附合物),則為效力所及;但若該部分具備構造上與使用上之獨立性,則在法律上視為另一件獨立的不動產,自然不在原抵押權的設定範圍內。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要求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從物」、「殘餘物」與「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在法律物權行為上的本質差異,是國考常見的觀念陷阱。
普通抵押權效力範圍
💡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從物、從權利及非獨立增建物。
| 比較維度 | 獨立增建物 | VS | 非獨立增建物 |
|---|---|---|---|
| 物理性質 | 具構造與使用獨立性 | — | 與原建物附合、無獨立性 |
| 抵押權效力 | 效力不及於該部分 | — | 效力所及 (民 862 III) |
| 拍賣實務 | 僅能依 民 877 併付拍賣 | — | 直接作為抵押物標的拍賣 |
💬抵押權效力之擴張以「非獨立性」為前提,獨立建物非屬抵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