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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下,試問: (一)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二)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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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考驗大家對於「貨損發生時,運送人對第三人(非肇事貨物之貨主)責任」的判斷。看到題目,首先要在腦中建立法律關係圖:甲(闖禍且虛報危險品的託運人)→ 乙(運送人)→ 丁(無辜受害的其他貨主)。 丁向乙主張第63條的管貨義務,你必須按順序思考運送人的抗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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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無辜受害之貨主丁,向運送人乙求償時,運送人乙得否主張免責。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運送人乙依據甲之虛報內容進行裝載,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3條之貨物照顧義務?
  2. 補充爭點一: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引發火星致生損害,是否屬於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之「管船過失」?

小題 (一)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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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海商法的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題目時,首先要在腦中建立起「請求權基礎 ➔ 違反義務 ➔ 免責事由 ➔ 例外不免責」的檢驗體系。本題是標準的「危險品謊報+火災+船員管理船舶行為」複合型考題,配分15分,答題時間約12至15分鐘。

  1. 請求權基礎與義務違反(附帶爭點):丙主張乙違反海商法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你必須從客觀事實判斷,乙到底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題目說乙是依第1.4類規定辦理裝載、堆放、隔離及標籤,且船員確認並無不可明火施工情況。這暗示乙在遭甲虛報、且整櫃運送不知內部真實危險等級的狀態下,已依可得資訊盡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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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有三:第一,託運人甲故意將IMDG Code第1.1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危險品虛報為第1.4類,運送人乙得否依海商法(下同)第70條第1項及第69條第15款,對受貨人兼載貨證券持有人丙主張免責?第二,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火星引燃外洩易燃氣體而爆炸起火,乙得否主張第69條第1款管理船舶過失免責及第69條第3款火災免責?第三,乙是否違反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若船員經確認無不可明火施工情況,是否亦可輔以第69條第17款概括免責。

  1. 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2. 第69條第1款(航行或管理船舶過失免責):因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 海商運送人免責分析
💡 區分管船與管貨過失,並嚴格限縮火災免責中本人之故意過失範圍。
比較維度 管理船舶行為 (海商69-1) VS 管理貨物行為 (海商63)
行為目的 維護船舶整體完整、運作或安全 專為特定貨物之保全與照料
常見範例 修繕欄杆、壓艙水調度、避碰行為 貨艙通風、冷藏設備調控、裝載
法律效果 運送人得主張免責 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之「主要客體」與「目的」,焊修船體欄杆顯屬管理船舶行為。
🧠 記憶技巧:先看管貨(63),再看免責(69)。九一管船免,九三火災看本人,虛報七十自己吞。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受僱人過失與本人過失,在火災免責中,通常船員之過失不等於運送人之過失。
管船與管貨過失之區分 火災免責之本人概念 託運人虛報貨物性質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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