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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下,試問: (一)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二)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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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考驗大家對於「貨損發生時,運送人對第三人(非肇事貨物之貨主)責任」的判斷。看到題目,首先要在腦中建立法律關係圖:甲(闖禍且虛報危險品的託運人)→ 乙(運送人)→ 丁(無辜受害的其他貨主)。 丁向乙主張第63條的管貨義務,你必須按順序思考運送人的抗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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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乙就貨主丁之貨物焚燬全損,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3條之貨物照顧義務,抑或得主張同法第69條之免責事由,實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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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海商法的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題目時,首先要在腦中建立起「請求權基礎 ➔ 違反義務 ➔ 免責事由 ➔ 例外不免責」的檢驗體系。本題是標準的「危險品謊報+火災+船員管理船舶行為」複合型考題,配分15分,答題時間約12至15分鐘。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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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乙得否對載貨證券持有人丙主張海商法上之免責事由,而不負貨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規範

📝 海商運送人免責分析
💡 區分管船與管貨過失,並嚴格限縮火災免責中本人之故意過失範圍。
比較維度 管理船舶行為 (海商69-1) VS 管理貨物行為 (海商63)
行為目的 維護船舶整體完整、運作或安全 — 專為特定貨物之保全與照料
常見範例 修繕欄杆、壓艙水調度、避碰行為 — 貨艙通風、冷藏設備調控、裝載
法律效果 運送人得主張免責 — 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之「主要客體」與「目的」,焊修船體欄杆顯屬管理船舶行為。
🧠 記憶技巧:先看管貨(63),再看免責(69)。九一管船免,九三火災看本人,虛報七十自己吞。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混淆受僱人過失與本人過失,在火災免責中,通常船員之過失不等於運送人之過失。
管船與管貨過失之區分 火災免責之本人概念 託運人虛報貨物性質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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