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9 題
有關監獄受刑人獲得與眷同住之獎勵,根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且最近一年無懲罰紀錄
- B 受刑人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懲罰紀錄
- C 經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後,於監獄之指定處所及期間,使受刑人與眷屬生活或相處
- D 與眷屬同住,每次以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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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的「累進處遇」階梯中,如果「與眷屬同住」被視為一種極高的福利與獎勵,那麼法律通常會要求受刑人是在表現較初步的「早期階段」(如三、四級),還是必須經過長期觀察、達到最穩定的「後期階段」後才能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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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法條細節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這顯示你對《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的法條熟悉度極高,邏輯思維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敘述混淆了一般獎勵與高階處遇的門檻。在法律規定中,「與眷同住」屬於極高的優待獎勵。依現行辦法,長期刑受刑人通常需累進處遇達到第一級(或二級且有特殊貢獻),而非選項所說的「三級」。(B)(C)(D) 則完全符合法律對短期刑、程序與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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