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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 題

📖 題組:
下列人員是否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附理由說明之。  Uber 司機。(8 分) 銀行職員非因消費行為而負債務並聲請更生。(8 分) 經營小麵攤且平均月營業額新臺幣 22 萬元,領有免開統一發票證明之獨資商號負責人。(9 分)
Uber 司機。(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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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消費者」的資格定義。應先引出第2條第1項與第2項關於「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的法定要件,再將Uber司機的職業特性及收入常態涵攝至該要件中進行雙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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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Uber司機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消費者」之要件而有該條例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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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條例適用主體與界限
💡 消債條例採身分主體說,以五年內營業額二十萬元為適用門檻。
比較維度 消債條例適用對象 VS 破產法適用對象
5年內營業活動 無或月平均20萬以下 月平均逾20萬元
債務性質要求 不論負債原因 不論負債原因
救濟程序選擇 更生或清算 破產或和解
主體性質 受薪階級、小商販 大型商號負責人
💬消債條例以「小規模營業(20萬)」為核心指標,保障弱勢債務人。
🧠 記憶技巧:身分定性看五年,廿萬界限消債條,負債原因非所問,超額即入破產門。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免開統一發票」即自動符合消債條例。實則法律以「實際營業額20萬」為硬性標準,與稅務身分無必然關係。
更生與清算程序之區別 破產法之適用範圍 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計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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