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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二、債權人甲持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持有之第三人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已發行股份 10 萬股(下稱系爭股份)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A執行事件受理,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117 條準用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辦理系爭股份之拍賣(未占有股票),嗣由甲以債權作價承受,執行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將系爭股份辦理轉讓予甲,並記載於股東名簿之執行命令。請詳述:執行法院就系爭股份所踐行之執行程序是否妥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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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強制執行方法。考生看到「已發行股份」及「未占有股票」時,應立刻聯想實務見解對於股份執行之區別:是否已發行『實體股票』?若有發行實體股票屬有價證券(動產執行,須占有證券);未發行實體股票者,始為其他財產權(依強執法第117條)。答題時應分述兩者之執行方法並進行涵攝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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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強制執行,應否視其是否發行「實體股票」而分別適用動產執行或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執行法院未占有股票逕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程序辦理是否妥適?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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