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駕駛車輛,於某時行經某特定路口,因見員警乙執行路檢勤務,而減速慢行並搖下車窗。員警乙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懷疑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該車,當場告知聞到類似愷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請甲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請其下車之合法性,而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乙認為甲異議為無理由,經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甲之請求開立異議紀錄表;乙開立該紀錄表時,甲下車並接受其他員警檢查系爭車輛。嗣後,乙開立異議紀錄表交甲簽收。員警於車內採集之檢體經毒品檢驗,未呈愷他命反應,即將甲放行,全程歷時約 20 分鐘。甲循異議紀錄表之教示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甲仍未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附具理由及相關實務見解分析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員警乙要求甲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包括攔停等)路檢措施,係屬何種行政行為?(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警察臨檢措施的法律定性』。考生應先思考警察攔停、要求離車盤查等行為是否具備『法效性』,切勿直覺將其誤認為單純之事實行為;接著應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並搭配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精準指出此等行為將課予人民『忍受義務』,故應定性為『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之攔停、要求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等路檢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抑或事實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製作之異議紀錄表定性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面對行政行為定性問題,考生應優先聯想「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行政處分六大要件。本題破題關鍵在於檢驗「異議紀錄表」是否具有「法效性」,釐清其僅為警察職權行使(事實行為)過程中的書面證明,未對人民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非行政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之「異議紀錄表」是否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行政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以資救濟?(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警察臨檢盤查的題目,首要判斷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接著,由於盤查已經結束並將相對人放行(處分已執行完畢),必須意識到提起撤銷訴訟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轉向選擇「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作為正確的救濟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攔停與盤查行為法律性質為何?於盤查結束後,受處分人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