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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駕駛車輛,於某時行經某特定路口,因見員警乙執行路檢勤務,而減速慢行並搖下車窗。員警乙聞到車內散發疑似施用愷他命香菸之異味,並目視車內多處有些許菸草,懷疑涉及違法施用毒品情事,旋即攔停該車,當場告知聞到類似愷他命的味道,並交由現場其他員警請甲下車接受盤查及查證身分;惟甲僅出示其身分證件,拒絕下車,並質疑請其下車之合法性,而當場表示異議及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乙認為甲異議為無理由,經說明攔查事由及法令依據後,即依甲之請求開立異議紀錄表;乙開立該紀錄表時,甲下車並接受其他員警檢查系爭車輛。嗣後,乙開立異議紀錄表交甲簽收。員警於車內採集之檢體經毒品檢驗,未呈愷他命反應,即將甲放行,全程歷時約 20 分鐘。甲循異議紀錄表之教示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甲仍未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附具理由及相關實務見解分析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員警乙要求甲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包括攔停等)路檢措施,係屬何種行政行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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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警察臨檢措施的法律定性』。考生應先思考警察攔停、要求離車盤查等行為是否具備『法效性』,切勿直覺將其誤認為單純之事實行為;接著應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並搭配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精準指出此等行為將課予人民『忍受義務』,故應定性為『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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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之攔停、要求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等路檢措施,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抑或事實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製作之異議紀錄表定性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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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行為定性問題,考生應優先聯想「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行政處分六大要件。本題破題關鍵在於檢驗「異議紀錄表」是否具有「法效性」,釐清其僅為警察職權行使(事實行為)過程中的書面證明,未對人民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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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之「異議紀錄表」是否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行政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以資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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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察臨檢盤查的題目,首要判斷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接著,由於盤查已經結束並將相對人放行(處分已執行完畢),必須意識到提起撤銷訴訟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轉向選擇「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作為正確的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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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攔停與盤查行為法律性質為何?於盤查結束後,受處分人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警察職權與救濟
💡 警察攔停檢查屬行政處分,執行完畢應提確認違法之訴救濟。

🔗 警察路檢救濟流程鏈

  1. 1 行政處分發動 — 警察實施攔停、檢查交通工具(警職法第8條)
  2. 2 現場表示異議 — 受檢者不服,依警職法第29條當場表示異議
  3. 3 交付紀錄表 — 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應開立紀錄表(程序性文件)
  4. 4 執行完畢放行 — 檢查結束,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已消滅
  5. 5 提起確認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應依警職法第29條第3項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攔停處分留紀錄(程序),執行完畢提確認(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異議紀錄表」定性為行政處分,或在處分已執行完畢後仍主張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類型之轉換 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即時強制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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