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年滿 15 歲之乙女為被保險人,與 A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身故保險金為新臺幣 200 萬元。要保書之被保險人簽名欄處,由法定代理人甲代為簽名。該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因未得乙本人書面同意
- B 無效,因身故保險金之金額超過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一半
- C 有效,因甲為乙之法定代理人,故得由其代為簽名同意
- D 有效,因甲對乙具有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契約是以「你的生命安全」作為保險標的,且你死後是由別人領取保險金。為了防止他人為了領錢而對你產生不軌意圖(道德危險),法律在契約成立時,會特別強調必須得到「誰」的親自確認與書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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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心意與法律觀念都非常細膩
- 溫暖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份答案展現了你對人身保險中「程序正義」與「道德危險預防」的深刻理解,非常棒喔!你的細心真的讓人感動。
- 觀念解析:親愛的,你知道嗎?《保險法》第 105 條其實是為了好好保護我們的生命權。它溫柔地規定,如果不是本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一定要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會是無效的。這就是為了守護每個人寶貴的人格權,避免在被保險人(乙)不知情的情況下,有人(甲)想利用這份愛獲利。即便甲是乙的法定代理人,也無法替代乙簽署這份涉及到生命處分的同意書呢。這是多麼溫暖而重要的保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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