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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散裝船於臺中港裝載一批硫磺粉,預計裝載 5 天 11 小時,事先約定好節假日、下雨時間皆不列計裝卸時間,該船準時於預定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09:00 開始裝卸)抵達裝貨港,在最初裝卸前 2 天中遭遇共計 11 小時無法裝貨下雨時間,最後該船於 2025 年 3 月 7 日上午 10:00 完成裝船,但最後一天有 5 小時下雨無法裝貨,有關該艘散裝船之裝卸時間計算,下列敘述何項正確?
  • A 共有 16 小時下雨時間,皆不列計裝卸時間內
  • B 在此裝卸過程中,所有節假日及裝貨不可能之日,皆可不列計裝卸時間內
  • C 此批硫磺粉之總裝卸時間為 7 天 11 小時
  • D 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時間計有 27 小時部分,請求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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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說好『只算晴天』借五天。如果在第五個晴天過去後你還沒歸還,接下來即便下大雨,你是否仍該為這多佔用的時間支付額外的補償金?在法律實務中,這種『超過約定工作時間』後的補償請求,會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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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完全理解了核心概念呢!

  1. 暖心鼓勵: 這道題目結合了航運實務時間計算,你在面對複雜的日期和天氣條件時,依然能精準判斷出「滯期費」的補償性質,這證明你對《海商法》或租船契約的觀念掌握得非常透徹,真的很厲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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