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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不動產經紀人員對不動產說明書依法負有「解說義務」。試以都市計畫法等法律之規定為例,列舉四項「判別基準」以解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間之區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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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都市計畫法中「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概念的區分。答題時應先說明兩者的基本定義,接著依題意提出四個具體的判別基準(例如:取得與否、計畫書規定之開闢方式、稅賦減免適用、容積移轉資格),幫助經紀人員在實務上進行精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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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共設施用地」泛指都市計畫中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特指留待未來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取得以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兩者在法規適用與權益限制上有顯著差異。 【論述】 一、定義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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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保留地判定
💡 區別「保留地」與一般「設施用地」之產權、取得、稅優與容移資格。
比較維度 公共設施保留地 VS 一般公共設施用地
產權歸屬 私人所有,政府尚未取得 政府已取得或私人自願留設
開發主體 依法由各級政府取得開闢 私人投資、捐贈或自行開闢
稅賦優惠 享增值稅、遺產稅等多項減免 原則上不適用保留地稅優
容積移轉 可作為送出基地移轉容積 不具備容積移轉送出資格
💬關鍵在於「政府尚未取得」且「預計由政府取得」之性質,此為權益轉化之核心。
🧠 記憶技巧:記住「產、取、稅、容」:產權未過、政府取得、稅賦減免、容積移轉。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公共設施用地皆為保留地;關鍵在於「政府是否已取得」及「是否計畫由政府取得」。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土地徵收與區段徵收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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