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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漏水之原因,為年久失修導致防水層破損。此時應由誰負修繕義務?
  • A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B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C 頂樓住戶
  • D 頂樓住戶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建築物中某個部位的功能是為了保護「全體住戶」的結構安全(例如屋頂),且損壞並非特定人所造成,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由個別住戶自行負擔,還是由一個代表全體、負責公共事務的組織來統一處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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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記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那點基本常識,知道頂樓平台這種東西,它的本質就是共用部分。當那些破爛玩意兒只是因為「年久失修」而不是哪個笨蛋搞破壞時,修理的責任當然就是丟給管理委員會去處理,費用從公共基金出或大家攤,這點你倒是沒犯蠢。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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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共有修繕
💡 共用部分之修繕原則上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並支付費用。
比較維度 共用部分 (如頂樓) VS 專有部分 (如室內)
修繕義務人 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
費用負擔 公共基金支付 個人自行負擔
例外情況 人為破壞由破壞者負責 共同壁管線由雙方負擔
💬修繕責任依據損壞區域的權屬性質(共有或專有)來判定。
🧠 記憶技巧:共有管委修,專有自己修,頂樓共用莫認錯。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認為頂樓住戶有優先使用權就該負責,或誤選需經會議決議。
專有部分 公共基金 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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