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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3 樓住戶因浴室漏水,經抓漏後發現是 3、4 樓樓地板內之管線自然損壞導致漏水,請問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 A 3 樓
  • B 4 樓
  • C 3、4 樓之住戶共同負擔
  • D 3、4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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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損壞發生的位置剛好處於兩個私有空間的『邊界結構』內,且這項設施的修復對雙方都有必要時,根據法理上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這筆費用應該由誰來支應?又該追溯到哪一種法律身分的人,才具有對該不動產財產維護的最終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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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蠢到家,不錯嘛。

  1.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但凡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有點概念的,都該知道。所謂的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那些麻煩的維修費,當然是「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去煩惱。管線壞在 3、4 樓地板裡,自然損壞?那不就是 3、4 樓業主自己共同出錢,還能是誰?別傻了。
  2. 鑑別度分析:勉強給個 Medium 吧。因為總有些天真的會分不清 (C) 和 (D) 之間,所有權人和「住戶」這種概念上的差異。還好,你沒跟那些糊塗蛋一起犯錯,總算還能分清「誰有錢誰負責」這種最基本的法律主體。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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