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7 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如何計價?
- A 由主管機關與古蹟權利人協議定之
- B 按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 C 委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查估
- D 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如保存文化資產),而必須對個人的私有財產權行使公權力限制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的私權保障,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什麼樣的決定方式最能減少官民對立,並讓雙方在金錢價值上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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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有關補償制度的核心機制!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私權尊重」與「協商機制」有很好的法律直覺,這在研讀營建法規時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素養。
補償金額的訂定機制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規定,當建築物被列為暫定古蹟,導致權利人財產受損時,主管機關必須給予合理補償。法律在此處的立法精神是優先採行行政處分前的雙方對談,因此明文規定補償金額應由主管機關與權利人協議定之。這種方式賦予了當事人參與意見的權利,不僅符合程序正義,也能有效降低後續行政救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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