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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公職營養師] 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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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以及「非行政罰有無裁處權時效適用」。思考順序如下:1. 先處理「罰鍰(6萬元)」部分,需判斷甲違法使用土地的行為是「狀態繼續」還是「行為繼續」。實務見解認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繼續使用,屬於「行為繼續」,只要尚未停止使用,違規行為就沒有「終了」,時效(3年)就無從起算。2. 再處理「命停止使用及拆除恢復原狀」部分,因為第一子題已定性其非屬「行政罰」,故根本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的3年裁處權時效規定。3. 結論自然是甲的抗辯無理由。要條理分明地將兩個處分分開論述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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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罰之「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的區別,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以及管制性不利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爭點。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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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行政法中關於「行政行為定性」的經典考題。接著應該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的角度切入。分析步驟如下:1. 「罰鍰」是最典型的裁罰性不利處分。2. 「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要區分它是為了處罰還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保全/預防性處分),依據實務見解,這屬於下命處分,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3. 「停止供水、強制拆除...」等措施,則要思考這是否為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所採取的「行政執行」手段(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作答時層次分明地列出三者,並點出對應的法源與學說實務見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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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處分之定性,特別是「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單純下命處分(管制性或結果除去處分)」與「行政執行措施」之區別。 【理論/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