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甲公司為總機構位於臺北市之公司,其民國 114 年度國內稅前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乙公司為甲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 1,200 萬元,已納所得稅 180 萬元;丙公司則為甲公司在德國之分公司,稅前所得為 1,000 萬元,已納所得稅 250 萬元。請問甲公司之國外已納稅額中實際可扣抵之稅額為多少?
  • A 250 萬元
  • B 380 萬元
  • C 430 萬元
  • D 44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公司在國外的稅率高於台灣的 20%,且其國外分支機構在當地繳納了高額稅款。當這筆所得回到台灣合併申報時,基於公平課稅與維護國家稅收,你認為台灣政府會允許該公司將「超額繳給外國政府的部分」也拿來抵減台灣原本應課徵的稅款嗎?如果不允許,那計算抵減上限的標準應該依據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顯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有關「境外稅額扣抵」的實務計算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的規範下,我國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國外已納之所得稅可自國內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境外稅額扣抵限額之計算

本題的關鍵點在於先算出扣抵限額,再與實際已納稅額進行比較。首先,甲公司國外所得合計為 $1,200 + 1,000 = 2,200$ 萬元。根據現行營所稅稅率 $20%$,其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稅額(即扣抵限額)計算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制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