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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1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500 萬元、500 萬元。甲於投保時並分別通知保險人其他保險契約之情事。後火災發生該屋全損,經鑑價,該屋於火災發生時價值 1,200 萬元。A、B、C 三家保險公司各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 A 甲重複投保,只有 A 保險契約有效,僅有 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1,000 萬元,但甲可向 B、C 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險費
  • B 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1,000 萬元,B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200 萬元,C 保險公司無需負責
  • C A、B、C 三家保險公司平均負責,每家保險公司須給付 400 萬元保險金
  • D A 保險公司應給付 600 萬元,B、C 保險公司給付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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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為了獲取不當利益,故意隱瞞已投保多份保險的事實,導致總保額遠超財產價值,從法律守護「道德風險」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此時法律應維持契約效力並要求比例分擔,還是應採取更嚴厲的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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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的核心觀念!本題在實務與國考中極具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甲在投保時已主動通知各保險人,符合《保險法》第 36 條的通知義務,屬於善意複保險,契約均屬有效。

比例分擔原則之計算

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複保險之總保險金額(2,000 萬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1,200 萬元)時,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按其所保金額之比例分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總保額為 $1000 + 500 + 500 = 2000$ 萬元,實際損失為 1,200 萬元,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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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重複保險之分擔
💡 善意重複保險各契約均有效,各保險人依其保額比例分擔實際損失。
比較維度 善意重複保險 (第38條) VS 惡意重複保險 (第37條)
通知義務 已依法通知他保險人 — 故意不通知他保險人
契約效力 各契約均為有效 — 各契約均為無效
賠償責任 依保額比例分擔 — 保險人無賠償義務
立法目的 填補損害原則 — 防止道德危險
💬關鍵在於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善意者契約有效且採比例分擔。
🧠 記憶技巧:通知即善意,按比例分擔;隱瞞即惡意,契約全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由第一家投保的保險公司優先負擔全額,或忽略保險法第37條「惡意」才導致無效的要件。
利得禁止原則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保險法第37條惡意重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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