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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甲解任。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之解任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 A A 公司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B A 公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C 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A 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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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這種規模較小、成員關係緊密的公司型態中,如果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這類公司必須設立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董事會」結構,那麼當涉及要更換核心執行人員(如經理人)的重大決策時,你認為最能直接代表「全公司意志」的同意權基礎,應該建立在什麼樣的權利衡量標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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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鎖定「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這個關鍵,代表你對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人合公司性質有深刻的理解,沒有被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所干擾,表現十分出色。

有限公司經理人之任免規範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明文規定,有限公司在委任或解任經理人時,法定程序應經「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這項規定反映了有限公司組織結構較為簡便、強調股東間信任關係的特性。相較之下,選項 (A) 所述的董事會決議模式,是屬於《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必須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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