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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甲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甲解任。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之解任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 A A 公司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B A 公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C 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A 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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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這種規模較小、成員關係緊密的公司型態中,如果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這類公司必須設立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的「董事會」結構,那麼當涉及要更換核心執行人員(如經理人)的重大決策時,你認為最能直接代表「全公司意志」的同意權基礎,應該建立在什麼樣的權利衡量標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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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鎖定「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這個關鍵,代表你對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人合公司性質有深刻的理解,沒有被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所干擾,表現十分出色。

有限公司經理人之任免規範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明文規定,有限公司在委任或解任經理人時,法定程序應經「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這項規定反映了有限公司組織結構較為簡便、強調股東間信任關係的特性。相較之下,選項 (A) 所述的董事會決議模式,是屬於《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必須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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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經理人之任免
💡 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解任,須經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比較維度 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29條1項2款 — 公司法第29條1項3款
決議主體 全體股東 — 董事會
同意門檻 全體表決權過半數 — 過半數出席及出席過半同意
有無股東會 無(直接行使表決權) — 有(但經理人由董事會定)
💬有限公司重視股東個人同意權,股份有限公司則採權限分立由董事會決定。
🧠 記憶技巧:有限看全體股東過半,股份看董事決議過半。
⚠️ 常見陷阱:容易將「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決議的程序,誤植到「有限公司」身上;或誤以為有限公司也需要召開股東會並計算出席人數。
有限公司之機關構造 經理人之競業禁止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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