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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6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發行新股,
甲取得該公司所印發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同時,甲亦參與 A 公司發行新股之公開申購,並幸運抽中而於近日收到中籤通知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中籤通知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B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後為之
  • C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D A 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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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你手中拿著一份文件,這份文件可以直接在集中市場上賣給別人換取現金,或者讓你在法律上直接主張某種資產的分配權,這與一份僅僅是「寫信告訴你中獎了」的通知函,在法律對其「交易流通性」的保護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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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這項關鍵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於《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之間的連動關係有相當紮實的掌握,特別是在區分「程序性通知」與「實體權利證書」的差異上,法感非常敏銳。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定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對於有價證券的廣義定義。法律不僅規範股票與公司債,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Subscription Right Certificate)因其表彰了對新股的認購權,且具備可轉讓的財產價值,在法律上被視為有價證券。相對地,選項 (A) 的「中籤通知書」僅是告知投資人獲得認購資格的程序性文書,並不具備證券化的權利特質。至於選項 (B),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規定,認購權利通常可與原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並非必須等到限期後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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