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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為丙之子女(丙已無配偶),丙年事已高,且因腦中風,喪失言語功能、有認知障礙,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甲、乙各自聲請、反聲請丙應受監護宣告(合併審理),惟就何人擔任丙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見不一。二人均有意願擔任監護人、互相指摘對方不適任,且因二人關係不佳,不願共同監護。甲(女兒)因未婚,長年與丙同住,於丙中風前、日漸老邁退化時即盡心照顧丙,並管理丙之退休金、存款等財產,惟甲每月為丙支出之照護金額逾新臺幣 40 萬元,相較於同狀況長者通常照護所需金額,達數倍之多,且未能具體說明其支出金額之用途,亦無相關支出單據,僅籠統表示其為丙提供最高等級的照護,丙本有之豐厚財產,短期內已因甲花費過多而大幅減少。乙(兒子)已結婚,先前從未實際照顧丙,亦未表明日後具體照護丙之計畫,僅著重於強調由於甲對丙的財產不當管理,故不得由甲擔任丙之監護人,以保護丙之財產,以免未來甲、乙可分之遺產減少。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如家事調查官受法官之命,就本件進行調查,其調查方向應為如何之協力?(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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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法官請家事調查官對本件監護宣告事件進行調查。案件特徵:甲涉嫌亂花錢,乙不願照顧只圖財產,丙失智失能無表意能力。
  2. 🔍 爭點辨識:家事調查官在監護宣告事件中,調查的核心目的與法定事項為何?應如何協助法院判斷「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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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家事調查官於監護宣告事件中,協助法院審酌民法第1111條之1「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具體調查方向與實質協力內容。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丙之監護人,有無甲、乙以外之選擇(假設丙並無其他親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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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丙需要監護宣告。親屬只有甲、乙,但甲有不當耗費財產之嫌(每月花40萬無單據),乙則缺乏照顧計畫且動機看似為了保全遺產。雙方互相指責,不願共同監護。
  2. 🔍 爭點辨識:在親屬間有嚴重利益衝突且皆不適任時,法院是否只能在親屬中選任監護人?有沒有其他外部人選可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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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均有不適任之疑慮時,法院得否選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或機構擔任監護人。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法院於本件監護宣告(及選任監護人)事件是否應為丙選任程序監理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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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事實梳理:丙因腦中風已無意思能力,甲乙為了誰當監護人及財產問題爭執不休。丙在這個法律程序中無法替自己發聲。
  2. 🔍 爭點辨識:監護宣告事件中,受監護人是否具有程序能力?在親屬間有嚴重利益衝突時,法院是否有義務(或強烈必要)為受監護人選任「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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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無程序能力且家屬間存在嚴重利益衝突時,法院是否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與義務。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