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義,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此時強制執行法院可採行那些措施?又家事調查官在上述措施中應為何種協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會面交往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交錯。考生應優先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95條準用第194條之規定,說明間接強制優先原則,並論述當債務人抗辯子女無意願時,執行法院應如何透過家事調查官探求子女真意並評估最佳利益,切忌單純套用財產權之強制執行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會面交往權強制執行之方法、未成年子女意願之考量,以及家事調查官於執行程序中之協力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