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義,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此時強制執行法院可採行那些措施?又家事調查官在上述措施中應為何種協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會面交往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交錯。考生應優先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95條準用第194條之規定,說明間接強制優先原則,並論述當債務人抗辯子女無意願時,執行法院應如何透過家事調查官探求子女真意並評估最佳利益,切忌單純套用財產權之強制執行法理。
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
💡 以間接強制為原則,輔以家調官調查,確保執行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 會面交往權執行程序鏈
- 1 調查與勸告 — 依家事法187條,調查履行狀況並勸告義務人
- 2 間接強制 — 依強執法128條,處以怠金或管收以促其履行
- 3 擬定計畫 — 依家事法195條,發動直接強制前須擬定執行計畫
- 4 直接強制 — 由執行人員會同家調官,採取平和安撫手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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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義務人有親權離間行為,家調官報告將成為評估變更親權行使人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