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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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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的分類與調解程序中「不得處分事項」的處理機制。解題時應先定性「免除扶養義務」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屬於不得處分事項。接著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3條,點出當事人可「合意聲請裁定」但不得聲請「適當裁定」,最後完整臚列法院裁定前必須踐行的職權調查、聽取意見及訴訟參加等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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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於調解程序中,當事人可否聲請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以及法院為裁定前依法應踐行之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扶養免除之合意裁定
💡 戊類事件具不可處分性,調解時得透過合意或適當裁定解決紛爭。

🔗 家事戊類事件調解轉向程序

  1. 1 事件定性 — 判定為戊類非訟事件,具不可處分性。
  2. 2 排除調解成立 — 依第31條,不得逕行成立調解或採納自認。
  3. 3 程序轉換 — 聲請合意裁定(§32)或適當裁定(§33)。
  4. 4 職權調查 — 法院聽取關係人意見並職權調查證據。
  5. 5 實質裁定 — 法院審查合意內容不違背公益後作成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丁類事件(如給付扶養費)在調解程序中的處理差異。
🧠 記憶技巧:戊類公益不可調,合意適當解套方;聽取意見查職權,不收自認判端詳。
⚠️ 常見陷阱:易誤認當事人既然雙方合意即可逕行簽署調解筆錄,忽略戊類事件具有公益性與不可處分性,依法不能直接成立調解。
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 職權探知主義 家事非訟事件之分類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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