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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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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定性及調解程序的特殊機制。考生應先判斷其為具備高度公益性之「戊類事件(不可處分事項)」,無法逕行成立調解亦不適用自認;接著引入《家事事件法》第32、33條之「合意裁定/適當裁定」制度作為解方,最後論述法院裁定前應踐行之程序(聽取意見、不受自認拘束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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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定性與處分權有無,及於調解程序中得否聲請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暨法院裁定前應踐行之程序。 【解析】 壹、兩造得請求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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