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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 歲丙女,惟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年,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但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徒有收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若對於該結果不服,其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何?又丙於救濟審中就其請求為捨棄時,法院可否終結該程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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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家事事件之「定性」與「程序法理」之適用。考生應先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判斷「宣告終止收養」屬於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從而推導出裁判形式為「裁定」及救濟管道為「抗告」;接著,依家事非訟事件之本質與身分公益性(職權探知主義),說明非訟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捨棄」規定,法院仍應實體審查而不得逕行終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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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之類型定性與救濟途徑,以及身分非訟事件中當事人捨棄請求之法律效力。 【解析】 壹、丙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抗告」

小題 (一)

本件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理由何在?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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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宣告終止收養」,首要直覺應連結《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事件分類,判斷其為「戊類非訟事件」。接著,針對戊類事件的審理程序,應從「調解前置主義」、「管轄權」、「職權探知主義」及「程序保障(非訟事件訴訟化/對審化)」四個面向依序推導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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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之法定分類(訴訟或非訟定性),以及法院審理該類戊類事件應遵循之程序法理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解析】 壹、事件定性及理由

📝 宣告終止收養之救濟
💡 戊類非訟事件應提抗告救濟,且採職權探知主義,不許當事人捨棄。
  • 宣告終止收養屬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8款之戊類事件,本質為家事非訟程序。
  • 依家事法第89條第1項,對第一審非訟裁定不服者,應提起抗告而非上訴。
  • 依家事法第15條採職權探知主義,身分非訟事件具公益性,法院應職權調查。
  • 非訟程序不適用民訴第384條捨棄制度,當事人表示捨棄時法院仍應實體審查。
🧠 記憶技巧:先定性、後救濟、論職權、擋捨棄:戊類裁定提抗告,職權探知莫捨棄。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宣告終止收養為訴訟事件(乙類)而寫「提起上訴」,或漏未提及「職權探知主義」而誤認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程序。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 職權探知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身分非訟事件之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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