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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前妻生有乙女與丙男,皆已成年。其後甲男與丁女再婚後,生下戊男。戊男 10 歲時,甲男因心肌梗塞死亡,留下大筆財產。其繼承人乙、丙、丁、戊對於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而在甲男死後半年,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在遺產分割之訴訟進行三個月後,丙男始發現乙女為其母與他人婚外所生,與甲男並無血緣連絡。甲男對此並不知情,則丙男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又應如何提起?請敘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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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實體法上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限制」以及「家事程序法中訴訟與非訟事件交錯時的處理機制」。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民法》第1063條嚴格的否認權人限制,判定丙男無適格;接著思考實務見解(不得以確認訴訟規避);最後論述在遺產分割(戊類非訟)程序中,面對身分關係先決問題(訴訟)時,依《家事事件法》統合處理原則應如何提起與法院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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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男是否具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於遺產分割非訟程序中,當事人欲爭執先決之親子關係訴訟時應如何提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未成年之戊男可否參與訴訟?法院是否應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請敘明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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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未成年人參與遺產分割訴訟時的法定代理權衝突』與『家事程序中弱勢主體之保護機制』。考生應先定性該事件為丙類家事訴訟,接著點出戊男與法定代理人(母親)間存在利益衝突(違反民法雙方代理禁止),進而分別論述『特別代理人(解決訴訟能力欠缺,為應選任)』與『程序監理人(保障子女最佳利益與表意權,為得選任)』的法理差異與適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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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產分割事件中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利益衝突時之訴訟能力補足(特別代理人),以及為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問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否認子女之訴與繼承適格
💡 否認子女之訴受限於法定適格權人,繼承人不得以確認之訴規避限制。
  • 依民法第1063條,否認權人僅限夫妻或子女本人,其餘繼承人(如手足)不具當事人適格。
  • 實務認受婚生推定者,在否認之訴確定前,不許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規避適格限制。
  • 依家事事件法第41及51條,非訟程序遇身分先決問題,得聲請合併審理或裁定停止程序。
  • 本案丙男非適格權人,縱使財產權受損,程序上雖能起訴但實體上法院將判決駁回。
🧠 記憶技巧:適格有限夫妻兒,外人不能亂否認;確認之訴難繞道,程序合併或停審。
⚠️ 常見陷阱:誤認因財產繼承受影響即可提起否認之訴,忽略身分專屬性與民法第1063條之法定限制。
婚生推定制度 身分關係之確認訴訟 家事非訟程序之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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