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 歲丙女,惟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年,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但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徒有收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試問:
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 歲丙女,惟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年,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但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徒有收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理由何在?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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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宣告終止收養」,首要直覺應連結《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事件分類,判斷其為「戊類非訟事件」。接著,針對戊類事件的審理程序,應從「調解前置主義」、「管轄權」、「職權探知主義」及「程序保障(非訟事件訴訟化/對審化)」四個面向依序推導法院應如何審理。
小題 (二)
丙若對於該結果不服,其可請求之救濟管道為何?又丙於救濟審中就其請求為捨棄時,法院可否終結該程序?(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家事事件之「定性」與「程序法理」之適用。考生應先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判斷「宣告終止收養」屬於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從而推導出裁判形式為「裁定」及救濟管道為「抗告」;接著,依家事非訟事件之本質與身分公益性(職權探知主義),說明非訟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捨棄」規定,法院仍應實體審查而不得逕行終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