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交往,未料使乙女懷孕,甲男年輕氣盛不願負責,而一走了之,乙女乃生下非婚生子丙男。丙男 3 歲時,乙女得知甲男創業成功,乃向法院以甲男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雙方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時,甲男對丙男產生感情,而在訴訟過程中,承認丙男為其子。此時法院可否本於甲男之認諾行為,逕為甲男敗訴之判決?請敘明理由。(13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考生應首先將「認領子女之訴」定性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乙類事件」。接著,思考身分關係訴訟與一般財產訴訟之差異:因涉及真實血緣及公益,當事人對身分關係無自由處分權。在論理上,需引用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僅得就特定財產自認或不爭執)之反面解釋,排除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認諾判決之適用,並結合第10條第1項之職權探知主義,導出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真實血緣,不得逕為認諾判決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認領子女之訴(乙類事件)中,當事人對身分關係為認諾時,法院可否本於認諾逕為敗訴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男可否於調解程序中,因甲男不爭執丙男為其血統,而與乙女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家事事件分類(甲類事件)及其程序法理(客觀真實發現主義、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限制)的掌握度。解題時應先界定「認領子女之訴」為甲類事件,接著引出《家事事件法》第33條調解中合意裁定之規定,最後以「事件性質不許當事人處分」為由導出否定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認領子女之訴(乙類事件)是否得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3條,於調解程序中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認領之訴與認諾效力
💡 認領子女之訴採職權探知,明文排除當事人認諾與自認之效力。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 VS 家事乙類事件
法理基礎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認諾效力 法院應逕為敗訴判決 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
事實認定 當事人不爭執即認定 法院須依職權調查
💬家事乙類事件涉及身分公益與血緣真實,限制當事人對處分權之行使。
🧠 記憶技巧:乙類身分重公益,認諾自認皆無力,職權探知求真實。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家事事件法第66條之排除規定,誤套用民訴法認諾判決之一般原則。
職權探知主義 血緣真實主義 家事事件分類 親子關係鑑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