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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同居,同居期間生下丙子,由於甲男始終不願意認領丙子,故乙女起訴請求甲男應認領丙子。甲男則否認與乙女有發生性行為與交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得否再起訴請求甲認領?(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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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家事事件法中「甲類事件之對世效」及「程序保障」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定性「認領子女之訴」為甲類事件,接著引述家事事件法第48條的對世效規定,說明前訴判決效力及於丙,最後點出丙若未參與前訴的救濟途徑(第三人撤銷之訴)而非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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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生母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判決確定後,其對世效(既判力)是否及於未參與訴訟之非婚生子女?該子女得否再行起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乙女起訴因無理由被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效力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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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題目,首先定性事件類型(認領子女之訴屬家事法第3條第2項第3款之乙類事件),接著思考實體法上誰有獨立起訴權(母與子皆有)。核心解題關鍵在於《家事事件法》第48條的「對世效力」,以及必須點出該法對於認領之訴缺乏明文準用「駁回判決不拘束未起訴之其他權利人」(如第55條但書)的立法疏漏,進而透過類推適用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推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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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女提起之認領子女之訴遭駁回確定後,該駁回判決之既判力(對世效力)是否及於具備實體法上獨立起訴權但未起訴之未成年子女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事件定性

📝 認領之訴既判力與對世效
💡 乙類家事事件判決具對世效,原則拘束子女,例外未參加者得救濟。
  • 民法第1067條第1項賦予生母及子女獨立認領請求權,實體法上請求權各別。
  • 家事法第48條第1項本文:認領之訴屬乙類事件,其確定判決效力及於第三人。
  • 家事法第48條第1項但書第3款:非可歸責未參加訴訟之子女,不受判決拘束。
  • 家事法第48條第2項:受不利益判決之子女,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之確定判決。
🧠 記憶技巧:乙類判決對世效,子女原則受拘束;若無參加非歸責,撤銷判決求救濟。
⚠️ 常見陷阱:易忽略家事法第48條的既判力擴張規定,誤認生母敗訴後子女仍可隨時再行起訴。
家事事件之分類 判決對世效之範圍 程序參加與程序保障 撤銷確定判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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