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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常為家中瑣事爭吵,嗣後兩人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書中約定,由乙妻任未成年子女丙行使親權,但甲每月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 1 萬元給予乙,但甲卻始終爽約未付,故乙請求甲應依該協議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試申論本案應屬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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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請求權基礎雖為「離婚協議書(契約)」,但其實質內容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解題時應引用《家事事件法》第3條事件分類,並切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述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統合處理原則」,不論依法律或協議請求,均應定性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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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一方依據離婚協議書約定,請求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定性為家事訴訟事件抑或家事非訟事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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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子女扶養費定性
💡 依協議請求子女扶養費,因具高度公益性,定性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比較維度 早期訴訟事件說 VS 現行實務非訟說
法源依據 私法契約/協議 家事法第3條5項4款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處分權 職權探知/法院裁量
核心價值 私法自治與對訟性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實務採非訟事件說,使法院能彈性調整給付內容以保障子女權益。
🧠 記憶技巧:戊類非訟護幼苗,協議不改其本調,職權探知利最佳,程序統合莫混淆。
⚠️ 常見陷阱:易誤將「依協議書請求」等同於一般民事契約訴訟,而忽略家事法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公益目的。
職權探知主義 程序監理人制度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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