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乙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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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家事事件之統合處理」與「訴訟/非訟程序法理交錯」。解題第一步須精確界定兩事件性質(給付扶養費為戊類非訟、婚姻無效為甲類訴訟),第二步援引《家事事件法》第6條與第41條第5項論述基礎事實相牽連之移送依據,最後依同法第44條及審理細則第80條,說明合併審理時「程序分別、證據共通、合併裁判」的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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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訴訟(甲類)與非訟事件(戊類)因基礎事實相牽連時,專屬管轄法院之移送裁定依據,以及受理法院於訴訟/非訟程序法理交錯下之合併審理與裁判方式。 【解析】 壹、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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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 訴訟與非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時之移送、合併審理與裁判方式。
🔗 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處理流程
- 1 判定相牽連 — 依第41條認定基礎事實重疊
- 2 裁定移送 — 依第41條5項移送至先繫屬法院
- 3 合併審理 — 依第44條證據資料共通適用
- 4 合併裁判 — 依細則80條以單一判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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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丙類事件,則需注意其程序法理與本案戊類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