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乙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家事事件之統合處理」與「訴訟/非訟程序法理交錯」。解題第一步須精確界定兩事件性質(給付扶養費為戊類非訟、婚姻無效為甲類訴訟),第二步援引《家事事件法》第6條與第41條第5項論述基礎事實相牽連之移送依據,最後依同法第44條及審理細則第80條,說明合併審理時「程序分別、證據共通、合併裁判」的具體作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家事訴訟(甲類)與非訟事件(戊類)因基礎事實相牽連時,專屬管轄法院之移送裁定依據,以及受理法院於訴訟/非訟程序法理交錯下之合併審理與裁判方式。 【解析】 壹、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