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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甲女因重度躁鬱症數度服藥輕生,某次甲女於家中情緒失控持刀自傷時,其母乙女呼叫救護車送醫,甲女不願住院就醫,乙女遂請求醫院辦理強制住院。在住院治療之後甲女情緒平復出院,出院時院方向乙女表示,依照精神衛生法及家事事件法之新修規定,未來新法實施後,強制住院之許可將經由法院許可始得為之。請問依照民國 112 年 5 月修正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新修規定,對於嚴重精神病人之強制住院事件,有何種制度上之變革,程序應如何進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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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國112年配合《精神衛生法》大幅修正之《家事事件法》新制。解題時需掌握兩大核心:首先點出「制度變革」在於落實CRPD精神與法官保留原則,將強制住院改為「丁類事件」由法院裁定;其次依序論述「程序進行」中的專屬管轄、視訊審理、強制選任程序監理人及訊問程序等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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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708、710號解釋之「法官保留原則」,民國112年5月《家事事件法》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正,將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審查由行政機關(審查會)移交司法機關(法院),以強化對病人人身自由之保障。 【論述】 一、制度變革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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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病人強制住院變革
💡 由行政審查轉為司法裁定,落實法官保留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比較維度 修法前 (行政審查) VS 修法後 (司法保留)
審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審查會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事件屬性 行政程序 丁類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代理 無強制保護機制 應選任程序監理人
審判結構 合議制委員會 參審制 (法官+專家)
💬將剝奪人身自由之權力由行政機關回歸法院,落實法治國精神。
🧠 記憶技巧:司法留(法官保留)、丁類管(丁類事件)、應選監(必選監理人)、三人參(參審法庭)。
⚠️ 常見陷阱:易誤認強制住院仍屬行政處分;答題時常遺漏「程序監理人」為「應」選任(強制的)之要件。
法官保留原則 程序監理人制度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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