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1 歲甲女為乙男收養之養女,甲女有三個月遭乙男監禁毆打,鄰居通報家暴專線之後,甲女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下,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甲女亦請求終止與乙男之收養關係。請問: (一)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二)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21 歲甲女為乙男收養之養女,甲女有三個月遭乙男監禁毆打,鄰居通報家暴專線之後,甲女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下,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甲女亦請求終止與乙男之收養關係。請問: (一)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二)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當事人的請求拆解為「民事保護令聲請」與「終止收養關係」兩部分,並進行家事事件的定性。接著,雖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定有「調解前置主義」,但必須立刻敏銳地聯想到本件含有「家庭暴力」之核心事實,從而引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對於家暴案件調解的嚴格限制,展現法規交錯適用的能力。
小題 (二)
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8條關於「家事調查官」之法定職權。接著,必須將職權內容涵攝至本題「家庭暴力(保護令)」與「終止收養」的具體情境中,強調事實調查、安全評估、提出專業報告以及資源連結等核心協力義務。
家事調解與調查官協力
💡 釐清家事事件強制調解例外情形及家事調查官之調查職責
| 比較維度 | 一般家事事件 | VS | 家暴相關家事事件 |
|---|---|---|---|
| 調解原則 | 原則強制調解 | — | 例外得不經調解 |
| 法源依據 | 家事法第23條第1項 | — | 家事法第23條2項但書 |
| 保護機制 | 著重和諧與解決爭議 | — | 優先考量被害人安全 |
💬法律為保護家暴被害人,賦予法院跳過調解程序之權限,以避免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