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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1 歲甲女為乙男收養之養女,甲女有三個月遭乙男監禁毆打,鄰居通報家暴專線之後,甲女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下,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甲女亦請求終止與乙男之收養關係。請問: (一)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二)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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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當事人的請求拆解為「民事保護令聲請」與「終止收養關係」兩部分,並進行家事事件的定性。接著,雖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定有「調解前置主義」,但必須立刻敏銳地聯想到本件含有「家庭暴力」之核心事實,從而引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對於家暴案件調解的嚴格限制,展現法規交錯適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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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件涉及民事保護令聲請與終止收養關係請求,在有家庭暴力事實之情形下,是否仍應嚴格適用家事事件法之調解前置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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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8條關於「家事調查官」之法定職權。接著,必須將職權內容涵攝至本題「家庭暴力(保護令)」與「終止收養」的具體情境中,強調事實調查、安全評估、提出專業報告以及資源連結等核心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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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調查官於涉及家庭暴力及終止收養之家事事件中,依《家事事件法》應踐行之具體職務與協力義務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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