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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一 題

📖 題組:
21 歲甲女為乙男收養之養女,甲女有三個月遭乙男監禁毆打,鄰居通報家暴專線之後,甲女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協助下,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甲女亦請求終止與乙男之收養關係。請問: (一)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二)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在本件家事事件是否應經調解程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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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家事事件之分類、調解前置主義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調解程序的特別限制。解題時應先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及第23條界定「民事保護令」與「終止收養」的事件類型與調解原則,接著務必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的特別規定,論述家暴案件中法院原則不得調解,以及其但書允許調解的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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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事保護令及終止收養事件之分類與調解前置主義之適用,以及涉及家庭暴力情事時調解程序的特別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家事調查官丙受法官之命,對本件進行調查。請問丙在本件程序中應為何種之協力?(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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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家事事件法》第18條關於「家事調查官」之法定職權。接著,必須將職權內容涵攝至本題「家庭暴力(保護令)」與「終止收養」的具體情境中,強調事實調查、安全評估、提出專業報告以及資源連結等核心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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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調查官於涉及家庭暴力及終止收養之家事事件中,依《家事事件法》應踐行之具體職務與協力義務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家事調解與調查官協力
💡 釐清家事事件強制調解例外情形及家事調查官之調查職責
比較維度 一般家事事件 VS 家暴相關家事事件
調解原則 原則強制調解 例外得不經調解
法源依據 家事法第23條第1項 家事法第23條2項但書
保護機制 著重和諧與解決爭議 優先考量被害人安全
💬法律為保護家暴被害人,賦予法院跳過調解程序之權限,以避免二度傷害。
🧠 記憶技巧:調解原則、暴力例外;調查協力、專業報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家暴案件中法官具有「不適宜調解」的裁量權,或誤將保護令事件列入強制調解範圍。
民事保護令程序 終止收養關係之要件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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