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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丙男與丁女二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男常以應酬為藉口,出入聲色場所,且經常徹夜不歸。乙女隱忍許久後,一日與甲男爭吵而攤牌,甲男惱羞成怒,竟對乙女施以拳打腳踢,並波及丙男與丁女,除致乙女受傷不輕,送醫院治療外,丙男與丁女亦受到輕傷。乙女出院後乃直接回娘家,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同時請求停止甲男對 7 歲丙男與 5 歲丁女之親權。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法院作成停止甲男親權行使,並應將子女交付給乙女之裁定後,因乙女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命甲男交付子女。但甲男並未履行,經執行處裁處怠金後聲明異議,則應由民事庭或家事庭受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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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別此為家事執行事件(交付子女)中「聲明異議」的管轄權爭議。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財產執行與交付子女執行的差異,並引用《家事事件法》第194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第195條(直接強制的執行計畫與保護機制)之規定,推導出為貫徹家事專業處理原則,該異議事件應由具備家事專業知識的「家事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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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家事執行事件(交付子女)中,對執行處所為之怠金處分聲明異議,應由地方法院之民事庭或家事法庭受理? 【解析】

小題 (一)

乙女所提的兩項請求,屬於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是否皆應先經調解?理由為何?該調解可否由家事調查官為之?(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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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判斷兩項請求(民事保護令、停止親權)在家事事件法第3條中的分類(丁類與戊類)。接著運用第23條「調解前置主義」之規定與例外,檢驗兩者是否須先經調解,最後依第29條與第18條釐清「家事調解委員/法官」的調解權與「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權兩者在職責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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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事保護令與停止親權事件之家事事件類型歸屬、調解前置主義之適用範圍,以及家事調查官是否有權主持調解程序。 【解析】 壹、事件類型之定性

📝 家事執行異議之管轄
💡 交付子女執行處分之異議,基於專業性應由家事法庭受理。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執行異議 VS 家事(交付子女)執行異議
受理庭別 民事庭 家事庭
審理核心 債權實現與法程序 子女最佳利益保護
法源依據 強制執行法 家事法第194條等
專業人員 通常無需相關人員 需社工、心理專家協助
💬家事執行具高度公益專業性,異議應歸家事庭統合處理。
🧠 記憶技巧:家事執行準強執,異議回歸家事庭;專業審理保利益,孩子平安最要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既然是由民事執行處發動處分,則異議必由民事庭法官受理,遺漏了家事事件的專業性要求。
交付子女之強制執行方法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審酌因素 家事執行與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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