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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三 題

甲、乙為夫妻關係,乙妻為越南人,其於婚後無故離家出走,而返回越南,迄今已 8 年未返臺灣。甲夫因而向本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院需否依職權審查被告即乙妻有無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 項所定「至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換言之,上開條項所稱「被告在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是否僅屬抗辯事項?或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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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界定本案為「涉外離婚訴訟」(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核心爭點在於「國際管轄權」與「不便利法庭原則」之適用。解題關鍵為引述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精確指出《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 項後段「被告在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規定,旨在保障被告私益並賦予其拒絕應訴之權利,故性質上僅屬「抗辯事項」,而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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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涉外離婚事件中,《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 項後段所定「被告在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究屬當事人之抗辯事項,抑或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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