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題
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無血緣關係,當事人(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否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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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兩者適用範圍的區分,以及身分法上「法安定性」與「真實血統」之價值衝突。作答時應先點出婚生推定制度的排他性,說明民法第1063條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進而論證若允許以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避除斥期間,將架空民法的特別規定,最後得出不得提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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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逾越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能否另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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