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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題

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無血緣關係,當事人(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否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試申論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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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兩者適用範圍的區分,以及身分法上「法安定性」與「真實血統」之價值衝突。作答時應先點出婚生推定制度的排他性,說明民法第1063條除斥期間的立法目的,進而論證若允許以家事事件法第67條規避除斥期間,將架空民法的特別規定,最後得出不得提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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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逾越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第三人能否另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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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推定與確認之訴
💡 婚生推定期間屆滿後,不得以確認之訴推翻身分關係,以維安定。
比較維度 婚生否認之訴 (民1063) VS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家67)
適用對象 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非受婚生推定之關係
起訴期限 知悉2年內(除斥期間) 原則上無期間限制
當事人 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優先順序 特別規定 (優先適用) 補充規定 (排除適用)
💬凡屬婚生推定範圍,僅能依1063條救濟,不可規避除斥期間。
🧠 記憶技巧:先推定、後否認;逾兩年、難確認;特別法、優一般。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證明無血緣關係」即可隨時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而忽視婚生推定除斥期間的強制性。
釋字第587號 婚生否認之訴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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